妻子要退掉丈夫生前所购商品房,法院:合同解除并赔10万元

妻子要退掉丈夫生前所购商品房,法院:合同解除并赔10万元
2024年05月15日 20:43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丈夫买房后不幸离世,没有购房资格的刘女士因无力偿还房贷,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掉丈夫生前买的期房,退回已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并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张先生去世前,已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原购房合同解除,刘女士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后,开发商返还刘女士三十万元购房款。

2021年,张先生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某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

仅仅时隔一年,张先生便因病去世,妻子刘女士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购房资格,同时没有履约能力,因此想要退房。但刘女士却被开发商告知,按照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此时退房需要扣除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刘女士认为,合同因张先生死亡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其不应支付如此高昂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并不是能预见的情形,但张先生在死亡前,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已属于违约,结合原告没有购房资格从而认定合同解除,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原告的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实际的履行情况,酌定刘女士承担解约违约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刘女士购房款三十万元。

“刘女士对张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债权债务也由刘女士继承。现刘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但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刘女士应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法官介绍。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时,房屋面积、对应价款、产权情况等信息的确定是买卖双方磋商的重点,也是合同最终能够达成的基础,买卖双方均应慎重考虑各自的履行能力,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去世,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也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与对方协商后续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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