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班”当“值班”也是劳动侵权

把“加班”当“值班”也是劳动侵权
2024年05月16日 14:36 媒体滚动

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把“加班”当“值班”也是劳动侵权

你知道“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吗?有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玩文字游戏,给“加班”披上“值班”外衣,企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扬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家电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员工居某按照该表上班。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但公司未发放加班费。居某因此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

在节假日或夜间,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安排劳动者值班,因为值班定性和“欠费”问题也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而哪些值班算加班,哪些值班又只算值班呢?其实,评判值班的性质,不看用人单位赋予了值班怎样的外在概念和形式,把值班排进了哪种表里,而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干了哪些工作,或劳动者提供了哪些实质性的劳动。

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只是完成安全值守、接听值班电话、值班信息反馈等例行值班任务,或者虽然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但工作强度和压力明显低于日常工作,且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值班就不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与日常工作无异,属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延续,或者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不论实质性劳动是否与日常本职工作相关),且劳动数量和强度与日常工作相当,甚至超出了日常工作,劳动者的值班就具有了加班的属性,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值班,用人单位也可先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些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规避加班责任等原因,模糊了加班与值班的概念与边界,把“加班”排进“值班表”,给“加班”披上“值班”外衣,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加班的实质,不能抹杀劳动者的加班付出和加班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加班”是“值班”为由拒绝承担支付加班费等责任,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对此,劳动者应该在留存值班表、值班工作记录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求助工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权。

维护劳动者值班期间的加班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置质效。立法机关、人社部门、最高法等可通过修法、出台细则或法律解释等方式,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管理、劳动者维权以及外力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南。(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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