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2024年05月21日 18:45 银川政府网

转自:银川政府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期间,依法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4年7月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具体登记办理方式和流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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