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2024年05月22日 11:13 界面新闻

据上海市政府网站5月22日消息,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严格土地补偿费权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时,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撤制时,土地补偿费与其他资产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促进有效利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农委规〔2023〕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22〕18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

(一)管理主体。土地补偿费实行乡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乡镇经济联合社应与土地补偿费权属单位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明确代管权责。

(二)管理账户。土地补偿费实行专用账户存储。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乡镇、村、组三级分级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单独记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组计入专项应付款-土地补偿费。

(三)清理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对辖区内土地补偿费进行清理和专项审计。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资金,村集体和原代管部门应在12个月内移交给乡镇经济联合社代管,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应明确乡镇、村、组各自权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核查核对工作,检查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部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严格土地补偿费权属管理

(四)权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时,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五)处置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撤制时,土地补偿费与其他资产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

(六)使用原则。留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确保资金安全。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的规定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补偿费资金挪作他用。

(七)规范程序。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并按照重大经济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崇农规〔2022〕2号)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流程进行民主决策并形成有效决议,再向乡镇经济联合社提出土地补偿费使用申请。鼓励将土地补偿费投到区或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八)收益使用。土地补偿费通过活期存款取得的银行利息收益仍作为土地补偿费管理。土地补偿费通过定期存款、投资方式取得的年度收益可作为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年收益,根据预算规范使用,并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

四、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

(九)档案移交。原土地补偿费代管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移交土地补偿费资金的同时,应同步将土地补偿费(托管)台账和档案资料移交至乡镇经济联合社。档案资料应包括有关征地的批文及附图、征地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收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等材料。

(十)健全台账。乡镇经济联合社托管土地补偿费之后,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与征地部门核对征地面积和土地补偿费拨付情况,与所属村、组校对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往来账目和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

(十一)强化平台监管。待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管功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各级农经机构监督。

(十二)强化属地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补偿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土地补偿费监督的主体职责,组建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土地补偿费监管工作专班,加强对土地补偿费保管、分配、使用和收益的指导监督,切实发挥好监督的主体作用;要将土地补偿费管理列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点工作,落实必要经费和管理人员,保障土地补偿费清理、核查核对、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效开展。

(十三)加强区级部门协调。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完成土地补偿费资金拨付后,区规划资源局应及时将征地费包干协议及下达资金情况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应不定期对乡镇开展土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未及时归还土地补偿费的单位、挪用土地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等问题,区农业农村委按流程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

(十四)加强乡镇部门协调。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会同乡镇财务管理机构、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等机构健全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等联动监督机制,并及时推动问题整改;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应在土地补偿费拨付至乡镇一个月内办妥资金拨付手续并将征地批文及附图、征地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等台账资料移交乡镇经济联合社;乡镇财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划入乡镇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财政划拨土地补偿费资金后,及时指导土地补偿费权属单位按流程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健全土地补偿费台账资料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6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新出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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