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湖南省张家界(7.050, -0.01, -0.14%)市桑植县的甄先生停在路边的汽车突然起火,车辆受损严重,然而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原因很可能是一个9岁小男孩乱扔鞭炮造成的,不属于保险的保障范畴。随后车主甄先生找到了男孩家长,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车主甄先生将男孩家长告上了法庭。
路边车辆起火 疑似9岁男孩乱扔鞭炮造成
画面显示,当天下午,一个小男孩从远处走向了被烧毁的白色汽车,边走边低头玩着疑似鞭炮的物品,随后小男孩来到了停在路边的白色汽车前方,将一个疑似鞭炮的物品丢进了汽车的防撞梁空隙里。大约三分钟,这辆白色汽车的前部开始起火,火势不断加大后,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最终在多位居民的帮助下火很快被扑灭,但汽车已经受损严重。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庭长 梁婷:这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一份视频资料,视频中这辆白色的小车就是原告甄某某的受损车辆,这位走向车辆的这个小孩儿就是被告刘某的孩子刘某某。可以从视频中看到,刘某某在走向受损车辆的途中,手中就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在他走到原告车辆的前部,可以看到他明显有往原告车辆里面丢放东西的一个动作。
男孩家长答应赔三万元 但并未支付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在男孩往车辆前部保险杠空隙丢放鞭炮3分钟后,车辆开始起火。正因如此,保险公司认为这场火是人为造成的,不属于保险保障的范畴,因此拒绝理赔。于是,甄先生通过电话找到了小男孩的家长,要求赔偿,由于彼此认识,最开始双方达成了赔偿三万元的口头协议,但男孩家长当时并未支付。
后来,甄先生将车送到了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完全修复车辆需要近八万元。随后,甄先生将之前的三万元赔偿要求提高到了六万元,并通过第三人告知了男孩家长,而对于六万元这个金额,男孩家长一方并不认可。
梁婷介绍,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车辆维修鉴定材料,被告方也认为,第一,这是原告自己单方去调取的。第二,这是原告日常保养车辆的4S店,都是他的熟人,所以他对这一份车辆估价单和鉴定费不相信,也不认可。

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甄先生最终决定将小男孩的家长刘先生起诉到法院。
男孩家长不认可原告车主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中,原告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的视频资料,以及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等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方男孩家长刘先生赔偿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男孩家长对原告车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均不予认可。
梁婷介绍,被告方还是坚持认为,虽然视频中显示是他们的孩子,但是并不认可孩子往车辆内丢放的是鞭炮,而且在孩子走后3分钟左右,车辆前部才起火,也不能够排除有其他原因导致车辆起火。
庭审焦点 车辆起火是否跟男孩行为有关
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车辆起火是否跟男孩行为有因果关系、车辆损失估价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辩论。为了查清事实,办案法官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办案法官来到了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民警对男孩的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涉事男孩称自己只是用打火机点了两下受损白色汽车前面的网格位置,但并没有点燃白色汽车,随后便离开了。对于小男孩的这个说法,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小男孩的说法与视频画面并不一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庭长 梁婷:被告的小孩从车辆对面的马路边走往车辆途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在小孩走到起火车辆前部位置时,依然往车辆内丢放了一个鞭炮。
法官认为丢鞭炮行为与车辆起火有因果关系
虽然小男孩否认了丢鞭炮的行为,但通过对视频画面进行分析,法官最终认为丢鞭炮的这个行为确有发生。同时法官还认为,小男孩丢鞭炮的行为与车辆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梁婷介绍,在小男孩丢放东西后的3分钟,车辆便发生了起火,但在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三分钟之内没有其他人员进入过该车辆,也没有其他的机动车与车辆发生过摩擦或者是碰撞。所以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证明,被告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往原告车辆里面丢放的是鞭炮,再结合4S店所出具的鉴定书可以看到,它这里说该车辆起火原因系外部因素,非本车质量原因,它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往车内丢放鞭炮的这一个动作导致车辆起火,原告受损这一事实。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万余元
针对双方关于4S店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车辆损失估价是否合理的相关争议,在一审的第二次庭审中,法院通知4S店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4S店工作人员对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当庭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4S店工作人员出示的材料和当庭解释,法院认为,这家4S店具备对车辆维修进行估价以及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的资质和能力。同时在庭审中,法官还告诉男孩家长刘先生,如果依然存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起司法鉴定,但刘先生并未提交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男孩家长刘先生赔偿原告车主车辆维修费7968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4688.7元。
梁婷表示,如果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自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他又不认可这个金额,他自己又不申请鉴定,那我们就觉得4S店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这个费用可以认定。
男孩家长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男孩家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通过视频画面无法确认孩子扔的就是鞭炮,而不是别的物品,而且车主甄先生也存在路边乱停车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4S店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仍然提出疑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二审法院将如何认定呢?
二审庭审中,上诉方男孩家长首先陈述了上诉理由,他们认为一审中,关于责任认定和损失认定都存在问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建琳:在责任认定方面他的理由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小孩向车主的车内只是扔的打火机,而且车辆也不能排除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自燃的可能性。因此小孩的行为与车辆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二个理由,小孩的家长认为一审判决不应当苛以一个9岁的小孩以全部责任。第三个上诉理由,小孩家长认为车主将车辆随意停放在马路边上,而没有停放在合法的停车位,那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小孩的责任。
男孩家长对4S店鉴定资质和结论持有异议
而对于一审中车辆损失的认定,上诉方男孩的家长依然对4S店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4S店出具的车辆损失报价单,4S店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那么它出具的报价单,不能够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证据以予以采信。
对于上诉方的这些理由,被上诉人车主甄先生在二审庭审中发表了答辩意见。

在双方发表完意见后,法庭总结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车辆的损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一审法院对这个损失所有的认定是否正确?
男孩家长承认扔东西行为 但不认为是鞭炮
随后庭审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在二审庭审中,男孩家长一方改变了一审中男孩只是用打火机点了两下车但没点着的说法,而是承认男孩确实往甄先生车里扔了东西,但认为扔的不是鞭炮,而是捡来的打火机,因此车辆烧毁不能确定是男孩的行为导致的,更可能是车辆自身存在问题。

男孩父亲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路上捡拾打火机,出于好奇好玩,无知扔到车旁,一般常理来讲,是不存在扔个打火机就能引起汽车燃烧。除非车辆本身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维修不当等问题。
对于上诉方这个说法,车主甄先生在二审庭审中认为是擦炮。
男孩家长认为车主路边停车也有过错
除此之外,相对于一审,二审中上诉方还提出了车主甄先生也存在过错的新主张,认为甄先生也应当为车辆烧毁承担责任,并相应减轻小男孩的赔偿责任。

男孩父亲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被上诉人将自己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且停放在305省道道路内侧,人来人往的集镇上,对车辆的安全完全不顾,也存在很大的过错,结合成年人和小孩子对损失过错大小分析,车主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新主张逐一审理
二审中,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新主张逐一进行了审理,包括男孩到底往车里扔了什么、车主将车停在路边是否也应承担责任等问题。
对于男孩往汽车里扔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资料来看,虽然其清晰程度无法看清男孩丢放的具体物体是什么,但是通过视频可以看到,男孩从案涉车辆后面走过来时,手中一直有点、丢的动作,再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认定男孩往案涉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已达到高度可能。
至于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男孩自己没有认可扔鞭炮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不排除是因为男孩系未成年人,在派出所不免情绪紧张所致,未能还原事件全部过程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同时办案法官还指出,男孩往车内扔鞭炮的这个行为也直接反映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建琳介绍,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是很全面的,包括方方面面,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自身的人身安全、自身的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处分,以及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要进行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或者进行引导。小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肯定是要由家长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二审法院认为车主无过错无需担责
而对于车主甄先生将车辆停在路边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与车辆停靠位置也无关联,因此,车主甄先生对车辆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分担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过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逐一认真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于这起案件,法律专家表示,其判决结果具有十分典型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未成年人无法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家长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人职责,引导未成年人不要进行危险活动,以免类似的案件发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年龄小不等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便是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这个案例对家长和监护人也是一个警醒,不应当抱着侥幸心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安全教育,避免孩子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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