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1日 03:33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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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2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下午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一9:25, 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根据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3,212,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057,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4,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12,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7,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4,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4%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8,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07%;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8,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07%;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5、《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6、《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0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5%;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5,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2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9、《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68,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4%;反对1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8,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302%;反对1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1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12、《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22%;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13、《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098,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07%;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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