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

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
2024年05月16日 01:58 深圳商报

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等新类型问题

【深圳商报讯】(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曾洁赟 徐华磊 赵莎莎)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高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期货从业者的义务和责任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其中,何某诉赵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例民事案件判决“追首恶”案例,彰显震慑“关键少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裁判理念。在赵某与周某、饶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定增股票持股股东通过转让和代持协议规避限售期的行为无效。

李某伟与私募基金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关乎“名为投顾、实为管理”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法院对投资顾问借用私募基金公司经营资质规避监管的行为予以否定,判定投资顾问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中,投资者李某伟与某私募基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案涉基金。私募基金公司又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案涉基金围绕某供应链仓单收益权展开,重要风险保障措施为仓单质押,登记的质权人亦为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发生风险后,对接处理底层资产项目的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吕某与李某伟直接沟通本金兑付事宜并表示力争在2-3年内兑付本金,对李某伟的追偿请求未提异议和排己责任。在对案涉基金底层资产追索过程中,吕某亦作为私募基金公司代理人参加司法程序。后经生效仲裁裁决及执行,发现无任何有实质意义的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伟遂起诉请求私募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定私募基金公司赔偿李某伟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法官指出,本案中,投资者已证明资产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项目中名义为投资顾问,实际深度参与基金运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并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为方便基金发行和备案,通过《投资顾问协议》约定,委托私募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基金,实际由资产管理公司全程具体运作基金项目,借用私募基金公司作为通道规避监管,违反约定义务和信义义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在推介、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角色和职责不同,允许其合理延伸商业服务内容,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多样化需求。但应同时根据其服务内容依法赋予信义义务,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不断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背景下,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标准会逐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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