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恢复异地贷款申请、新房首付可用公积金……广西两地公积金政策上新

拟恢复异地贷款申请、新房首付可用公积金……广西两地公积金政策上新
2024年05月13日 12:50 广西日报

柳州

拟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额度上限也有提高

5月11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个人可贷款额度核定办法、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及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进行意见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4年5月23日前。

文件显示,柳州拟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此外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含)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首套(借款申请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可且仅可享受一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政策。

在个人可贷款额度核定办法方面,拟调整为个人可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缴存余额倍数x缴存时间系数+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缴存余额倍数x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从6倍调整至10倍,缴存时间系数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同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要求方面,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也由此前的12个月(含)以上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

此外,此次的文件还对许多人关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一事进行调整,拟恢复该项业务申请。据此前通知显示,柳州自2018年1月22日起便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文件对于异地贷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进行了限制。其中,借款申请人为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购房屋为柳州市辖区(含五县)新建现售商品房、二手房;房屋购买时间在通知发布后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购房者在办理异地贷款申请业务时需注意,新建现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认定,二手房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认定。广西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住房的,该中心不受理该住房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此外,该内容拟执行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需求的购房者也需尽早办理。

河池

买房可提取公积金交首付

5月11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称,缴存人及配偶在河池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如下: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河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4〕5号)精神,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河池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二、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缴存人与售房企业协商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达成一致后,持本人身份证、售房企业承诺书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填写委托售房企业办理后续提取业务书面材料。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可提取金额后,打印《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一式三份,缴存人、售房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一份)。同时,按审核确认的提取金额冻结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专用于缴存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合同备案。缴存人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售房企业持购房合同(未备案)、自筹资金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等材料向当地房产部门政务窗口申请备案登记。

  (三)资金拨付。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资金转入账户是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是“保交楼”项目指定的银行账户。核对的材料齐全、转入账户准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与自筹首付款金额之和达到规定首付款比例的,先给予备案登记,并由售房企业将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可以是电子版)提交给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同步申请资金拨付。

  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现场受理、现场办结,将冻结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保交楼”项目指定账户,并打印办理结果当面交给售房企业经办人。

  (四)办结。房产管理部门确认收到资金款项后,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相关材料提交给售房企业。

三、 其他要求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与当地房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程序和手续,形成双方互相认可的工作机制,简化部门之间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发生解除购房合同情形的,房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售房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部门开具的已退回公积金首付款的证明,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登记。

  (三)本通知实行时间与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河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4〕5号)规定的时间一致,即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缴存人取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后,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应持该表和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办理解冻手续。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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