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
肖像权侵权,不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亮点解读】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目的作为其判定条件。而《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期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008
个人信息受保护,让你我不再“裸奔”!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亮点解读】 数字化时代,人们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内,一举一动都被关注、分析、上传,骚扰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更是无处不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让过度搜集的社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009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亮点解读】 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010
高空抛物将被追责,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条链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亮点解读】 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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