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住宅停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征求意见

删除住宅停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征求意见
2024年05月16日 11:01 新快报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挂出公告,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稿将原条例中“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表述删除

原条例服役五年,难以破解当前难处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于缓解停车难、治理停车乱象、规范停车收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实施至今已达五年,2020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正并未涉及条例的核心内容,属于专项清理前提下的个别修改。

目前行业仍存在由于历史配建不足、职住分离等带来的结构性停车难问题由于建设成本偏高、投资回报期长等带来的社会投资意愿不足问题由于小汽车增长提速、停车供给增长趋缓等带来的停车供需矛盾加剧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着眼于目前停车场行业存在的不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现实迫切性问题,结合实际并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做法,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住宅停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似无望

原条例提出,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而草案稿删除了相关表述。

草案稿表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单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确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停车资源不足的小区,制定治理工作方案

草案稿还删除了原条例这段表述:“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那么,如何满足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草案稿指出,停车资源不足的居住小区、村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停车自治管理工作方案,在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利用主要服务于社区生活的街坊路、村内街巷及其他闲置资源开展停车自治,优先保障社区居民的停车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村社开展社区停车自治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相比原条例,草案稿进一步完善了住宅车位相关管理规范。对于个别车库停车位的施划和规格不规范的问题,明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依法可以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停车位,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转让已经确权登记的停车位,应当向受让人明示停车位的空间尺寸和具体位置。

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记者对比发现,草案稿进一步完善了停车场管理工作机制,将停车场日常事务纳入镇街工作职责。此外,参照北京、南京、厦门等城市经验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也纳入划拨供地范围。同时,对于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

原条例指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草案稿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设施,并可以对不超过20%的停车泊位进行确权、转让或者向固定对象出租。

与此同时,草案稿还新增一条支持方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等条件的,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

公众可通过3个途径提交意见 

5月28日前,公众可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或提交意见。途径:

(一)网站

登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意见建议。

(二)信函

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5楼交通调控处

邮编:510620,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意见建议”。

(三)电子邮件

liusm@gz.gov.cn

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编辑:赵静明

校对: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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