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肥!2人控制5家会计所销售虚假报告超22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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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12:24 市场资讯

来源:四大新鲜事儿

案件背景

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6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24年4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此6人中,有3人为“80后”,3人为“90后”。

据判决书介绍,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先后在北京市设立工作窝点,由被告人郭某娜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邸某馨负责公司行政以及付款、开具发票,被告人孙某兰负责扫描报告、开具发票等。被告人孙某洁帮助岳某等人在宁波先后成立宁波万沣兆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添富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并利用上述9家公司进行走账,每个月定期领取相关公司发票以及办理退税等事宜。同时,郭某强、岳某聘用他人通过中介招揽生意,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和邦鸿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万致天华(和邦鸿合)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5家事务所的名义,在无正规审计程序、资质的情况下制作审计、验资、评估、税审等报告,分别按照不开发票以及开发票不等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各类虚假报告。

经查,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审计、评估程序,工作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审计、评估报告,向全国各地销售虚假报告223,951份,累计销售虚假报告金额达2亿7523万元,非法获利9,278万元。

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郭某娜、邸某馨、孙某兰、孙某洁被抓获归案。现郭某娜退出犯罪所得19万元、孙某兰退出犯罪所得20万元、孙某洁退出犯罪所得2.5万元。

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岳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被告人邸某馨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四、被告人郭某娜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孙某兰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被告人孙某洁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强、岳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原裁判文书如下: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强,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强,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长兵,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韶斌,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邸某馨,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郑韬,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娜,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金妍,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兰,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春美,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洁,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赵海华,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3)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远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及其各自辩护人,侦查人员廖晨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先后在北京市昌平区华府9号327室、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冠置业大厦A座1510室设立工作窝点,由被告人郭某娜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邸某馨负责公司行政以及付款、开具发票,被告人孙某兰负责扫描报告、开具发票等。被告人孙某洁帮助岳某等人在宁波先后成立宁波万沣兆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添富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并利用上述9家公司进行走账,每个月定期领取相关公司发票以及办理退税等事宜。同时,郭某强、岳某聘用他人通过中介招揽生意,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和邦鸿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万致天华(和邦鸿合)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5家事务所的名义,在无正规审计程序、资质的情况下制作审计、验资、评估、税审等报告,分别按照不开发票以及开发票不等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各类虚假报告。

经查,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审计、评估程序,工作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审计、评估报告,向全国各地销售虚假报告223,951份,累计销售虚假报告金额达2亿7523万元,非法获利9,278万元。其中,被告人邸某馨非法获利259,084元,被告人郭某娜非法获利208,902元,被告人孙某兰非法获利79,700元,被告人孙某洁非法获利22,000元。

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郭某娜、邸某馨、孙某兰、孙某洁被抓获归案。现郭某娜退出犯罪所得19万元、孙某兰退出犯罪所得20万元、孙某洁退出犯罪所得2.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系共同犯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强、岳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邸某馨、郭某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强的辩护人陈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对指控非法获利9278万元有异议。根据被告人郭某强等人所在企业的营利模式,除了提供审计、评估业务报告外,客观还存在非出具报告类的业务收入。因此,非法获利数额应当扣减相应税费及报告成本,并且还要剔除咨询费、顾问费等非出具报告类的业务收入金额。公安部门委托的《审计鉴定报告》并未区分出具报告收入和非出具报告类收入;《审计鉴定检验报告》对咨询费、顾问费等非出具报告的其他收入没有做出客观、全面的甄别、专项统计和剔除,本案获利金额应在33,592,650元-44,790,200元之间;根据累计销售的报告金额,全部按照15%计算获利,也远低于起诉书指控的获利金额。应在收支净额69,501,539.36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出具报告类收入和非出具报告类收入。关于量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郭某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综上,恳请对被告人郭某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杨韶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定的涉案累计销售金额过高,计算返还款过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鉴定报告未走规定的工作程序,也未取得全面的鉴定材料,客观性无法保证,应予以排除。关于量刑,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岳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岳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希望法庭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邸某馨的辩护人郑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量刑上辩护提出,被告人邸某馨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认知能力有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邸某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邸某馨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邸某馨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邸某馨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的危险。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邸某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娜的辩护人王金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量刑上提出,被告人郭某娜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娜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娜已经退出了19万元违法所得,对于剩余的一万多元的违法所得也愿意继续退出。被告人郭某娜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郭某娜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娜,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郭某娜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兰的辩护人王春美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量刑上提出,被告人孙某兰系坦白。孙某兰在归案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孙某兰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孙退赃数额超过个人获利金额,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孙某兰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兰经过深刻反省,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没有再犯危险性,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孙某兰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洁的辩护人赵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量刑上提出,被告人孙某洁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洁犯罪主观恶意小,孙某洁的初衷,仅是通过从事工商代办等事务获得合法收入,并非以违法犯罪获取暴利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孙某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均是听从岳某指示办事,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就单个环节来看也并不涉及违法犯罪,隐蔽性很强。被告人孙某洁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洁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洁获利少且已超额退赃。根据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定检验报告,孙某洁案涉期间的收入仅为22,000元,而孙某洁在侦查阶段已主动退赃25,000元。孙某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先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综上,请求对孙某洁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先后在北京市昌平区华府9号327室、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冠置业大厦A座1510室设立工作窝点,由被告人郭某娜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邸某馨负责公司行政以及付款、开具发票,被告人孙某兰负责扫描报告、开具发票等。被告人孙某洁帮助岳某等人在宁波先后成立宁波万沣兆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添富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并利用上述9家公司进行走账,每个月定期领取相关公司发票以及办理退税等事宜。同时,郭某强、岳某聘用他人通过中介招揽生意,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和邦鸿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万致天华(和邦鸿合)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5家事务所的名义,在无正规审计程序、资质的情况下制作审计、验资、评估、税审等报告,分别按照不开发票以及开发票不等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各类虚假报告。

经查,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审计、评估程序,工作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审计、评估报告,向全国各地销售虚假报告223951份,经审计,累计销售虚假报告金额达2亿7523万余元,非法获利7,6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邸某馨非法获利259,084元,被告人郭某娜非法获利208,902元,被告人孙某兰非法获利79,700元,被告人孙某洁非法获利22,000元。

2022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郭某娜、邸某馨、孙某兰、孙某洁被抓获归案。现郭某娜退出259084元、孙某兰退出20万元、孙某洁退出2.5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岳某、孙某兰、邸某馨、北京静垣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账户,扣押了电脑、手机、硬盘、U盘、印章、银行卡、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税控盘、税务Ukey、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记本、文件夹、营业执照、资料、收据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刘某1、涂某、马某1、孙某、楼某、段某、彭某、柯某、胡某1、郑某、吴某、张某1、刘某2、张某2、胡某2、王某1、张某3、颜某、刘某3、安某、李某1、杨某、曲某、王某2、王某3、李某2、马某2、左某、聂某、刘某4、游某等人的证言,鉴定聘请书,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违法所得的问题。经查:1.被告人郭某娜的供述,证实其系涉案公司的会计,主要工作是负责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五家单位的记账、对账、报税工作。上述五家单位的员工每月向其发送单位出具的报告以及开具的发票统计表,中介也会发每个月的结算表,其进行核对。具体表格放在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里面,每个月的结算文件夹中包含报告统计表、发票统计表以及中介发送的结算表。2.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公司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摘要”、“对方单位”等信息结合郭某娜编制的业务统计明细表、结算表和报告统计等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汇总。将交易明细摘要中标有“审计”、“验资”、“税审”、“评估”字样的收入及涉案公司会计编制的统计表中体现的收入作为审计评估业务收入,而对于摘要中标有“代理记账”、“咨询费”、“工商注册费用”等字样收入并未计入涉案金额中。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依据内容客观,且与查扣在案的涉案公司财务统计表的数据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3.证人王某1、张某3、颜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系涉案公司的员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综上,被告人郭某强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公司存在其他合法业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相应的依据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已缴纳的税款,本院在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其余犯罪成本依法不予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强、岳某、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以制作、出售未经实际审计的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强、岳某系主犯,被告人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系从犯,对被告人邸某馨、郭某娜、孙某兰、孙某洁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岳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邸某馨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娜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兰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某洁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强、岳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敏

人民陪审员 诸葛旭明

人民陪审员 魏妮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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