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台湾立法机构处罚出炉! 行政官员虚伪陈述有刑责

藐视台湾立法机构处罚出炉! 行政官员虚伪陈述有刑责
2024年05月21日 18:02 媒体滚动

转自:华夏经纬网

台湾立法机构21日例会继续处理“台湾立法机构改革相关法案”,国民党与民众党立委在上午7点议场开门后冲进议场,并占领主席台。(图片来源:台湾“中时新闻网”)

华夏经纬网5月21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湾立法机构改革法案”今(21)日在例会继续处理相关议案。一上午蓝白与绿就爆发口角冲突,互呛不是,但无激烈肢体动作。在台湾地区立法机构负责人韩国瑜主导,加上蓝白人数优势下,连手通过“台立法机构职权行使法”第25条修“法”二读,规定赴备询者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数据或有其他藐视台湾立法机构行为,违者处2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台立法机构会今通过蓝白提出“台立法机构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25条“藐视台湾立法机构罪”相关内容二读表决通过,内容涵盖被质询人拒绝答复、拒绝提供数据、隐匿信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台湾立法机构之行为,最高罚20万元。另订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根据蓝白共提“台立法机构职权行使法”第25条规范,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防务、外事明显立即之危害或依“法”应秘密之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数据、隐匿信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台湾立法机构之行为。

二读条文规范,被质询人非经台立法机构会议或各委员会之同意,不得缺席。被质询人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并得要求被质询人为答复。

二读条文规定,被质询人经主席依前项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民代提议,出席民代五人以上联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前项情形,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款;前二项罚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台立法机构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台行政机构人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民代五人以上联署或附议,经会议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行政人员于台立法机构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邱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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