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编纂教育法典纳入“十四五”立法规划

建议将编纂教育法典纳入“十四五”立法规划
2021年03月02日 13:23 羊城晚报

原标题:建议将编纂教育法典纳入“十四五”立法规划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图/受访者提供

  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每年参加全国人代会会议都会精心准备约30份议案建议。日前,周洪宇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表示,今年他准备了30份议案建议,“与去年基本持平”,其中有一份议案关于建议编纂教育法典。

  周洪宇提到,教育领域的过多指引性条文给执法、司法和普通民众查询、理解和执行法律带来了困难,并且现行的教育法治体系还存在着教育法治学术研究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司法说理不足、现行教育制度无法满足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需要等问题。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中小学生作业管理、手机管理应否列入教育法典予以规制的问题,他说目前还“不适合写进教育法典里面”,可以通过教育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编纂教育法典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了”

  羊城晚报:您今年准备的议案建议中,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的议案被放在了首位。为什么提出编纂教育法典?

  周洪宇:准备提这个议案有多种考虑。作为一名教育研究者和全国人大代表,最近20年里我比较多地从事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的研究,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提出了一些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议案和建议,同时对国家推进教育法治建设的速度也有切身的经历和感受。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后,了解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目前还没有关于编纂教育法典的计划。在民法典出台后,我觉得我国编纂教育法典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了。

  羊城晚报:时机基本成熟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洪宇:先从编纂教育法典的重要性方面说,现行的教育法治体系还存在着教育法治学术研究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司法说理不足、现行教育制度无法满足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需要等问题。编纂教育法典可以吸收教育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果,积极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从必要性方面讲,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其他领域的立法法典化提供了示范。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已经完成了体系化的初级阶段。体系化初级阶段的立法模式虽然条块分明,但过于松散,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升级,单行法在应对不同时期、不同问题中存在先天性不足,在具体规范方面可能存在重复、交叉、疏漏、割裂、矛盾与冲突,也存在着大量为改革探索留下的指引性规范。

  编纂教育法典也有急迫性。从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看,我国虽有教育法,也有专门法性质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法律,但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乏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终身学习法等可以贯穿终身学习的教育法律规范,亟需补上这块短板。因此,有必要加快教育法典的编纂。

  “编纂教育法典是各国立法普遍趋势”

  羊城晚报:国外的教育立法是否具有法典化趋势?

  周洪宇:国外编纂教育法典具有普遍性。教育法典的编纂并非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独有的现象,相反,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编纂法典上已呈借鉴、吸收和融合态势,以各种形式编纂教育法典是近几十年来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

  比如,自1926年起,美国国会即已进行官方法典汇编活动并制定《美利坚合众国法典》,该法典是美国全部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法典,教育法律作为单独的主题也被吸纳进该法典。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教育基本法》作为其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并以其为指导和依据制定了《学校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等单行法。俄罗斯2012年修订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并将之与《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合并,使之全面涵盖了教育法律关系,并更具有操作性,在体例、内容上呈现出典型的教育法典特征。

  羊城晚报:一部教育法典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周洪宇:关于框架结构,可参考我国民法典的成熟经验和国外立法成果,总分结构可作为我国教育法典的基本结构框架。我认为,教育法典大致可以分为“总则、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终生学习、教师、学位”十一编。总则可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提取出来作为其主体内容。具体来说,总则应包含立法依据、目的与宗旨、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内容,并吸纳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教育行政权力、教育机构等法律规范,建立起一套围绕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力与责任的制度体系。

  具体教育问题或可制定新规规范

  羊城晚报:最近两年,社会非常关注中小学生的作业管理、手机管理问题。如果编纂教育法典,这些问题应否被考虑进去?

  周洪宇:教育法典的编撰,不是把现实中一些具体的教育问题放在法典里面去解决,它是对已有的、已出台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个汇编,让它法典化。中小学生作业管理、手机管理的问题,我认为不应该在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得到反映和体现,而是今后我们可以通过修订某些具体的教育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一些新的教育文件来进行规范。

  羊城晚报:类似具体的教育问题,您觉得今后用哪些方式解决比较好?

  周洪宇:教育部上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教育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作业管理的有关办法。”

  类似的问题,今后可以在有关的教育法律里面对某些条款作些补充规定,或者国务院、教育部通过制定有关的教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对这类社会关注度高的现象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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