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培育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2021年03月08日 05:07 检察日报

原标题:培育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本报讯(记者操余芳)以“消费者权益”和“公益诉讼”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自2013年起至2021年3月4日,仅能查询到254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8年多,平均每年仅有不到32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与我国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的地位明显不符。

  与此同时,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直播电商售假”等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事件中,也很少看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身影。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非常关注。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刘红宇委员建议,增加专业性强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高这些公益组织的诉讼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快速反应、信息来源、证据搜集、专业认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能力,为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也可以由其自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刘红宇委员强调,要构建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与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协调机制。“通过专业性强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检察机关沟通协作,建立集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案件研判、案件协查、证据取得于一体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调机制,发挥各方专长,共同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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