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催告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1]009号
2021年3月10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韩悦悦(护照号码:E44345207)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057号),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65万元。
2020年12月22日,我关对故城县嘉能可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公告字〔2020〕022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247万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22日,我关对故城县晟捷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公告字〔2020〕022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2967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2日,我关对PARK JIHU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99号),决定对当事人PARK JIHU处以罚款人民币1.62万元。
2019年11月28日,我关对赵越超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54号),决定对当事人赵越超处以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2019年11月28日,我关对杨皓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查字〔2019〕21号),决定对当事人杨皓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17元。
2018年12月28日,我关对金峰浩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710号),决定对当事人金峰浩处以罚款人民币2.97万元。
2019年8月27日,我关对徐铁城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726号),决定对当事人徐铁城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2019年11月30日,我关对李嘉明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78号),决定对当事人李嘉明处以罚款人民币6.85万元。
2018年9月14日,我关对刘昕扬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104号),决定对当事人刘昕扬处以罚款人民币0.69万元。
2018年12月26日,我关对黄晓灵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704号),决定对当事人黄晓灵处以罚款人民币8.31万元。
2018年7月4日,我关对齐瑞珩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41号),决定对当事人齐瑞珩处以罚款人民币1.33万元。
2018年9月14日,我关对黄凯佳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743号),决定对当事人黄凯佳处以罚款人民币1.47万元。
2019年8月27日,我关对林美美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413号),决定对当事人林美美处以罚款人民币3.42万元。
2019年3月28日,我关对张晓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60号),决定对当事人张晓馨处以罚款人民币2.19万元。
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但相关罚款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关特制发《催告书》对当事人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上述当事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缴纳上述处罚决定处以的罚款。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催告内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或法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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