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1年04月21日 00:23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1]002号

    2019年1月27日,日本籍旅客KATSUURA YASUE(护照号码:TR5408408)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超量携带日元现金201万元、美元现金8.7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31万元。

    2018年5月24日,中国籍旅客刘涛(护照号码:EB9364441)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2万元。

    2019年2月26日,中国籍旅客木振隆(护照号码:E88380764)携带固体废物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53万元。

    2019年4月20日,中国籍旅客戴玉琴(护照号码:G57385654)携带固体废物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2019年3月2日,印度籍旅客ABDUL JALEEL(护照号码:S0811661)携带固体废物3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67万元。

    2019年4月6日,中国籍旅客林秀秀(护照号码:ED0707906)携带固体废物1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

    2019年2月26日,中国籍旅客项晓梅(护照号码:EA3422433)携带固体废物3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2018年4月29日,中国籍旅客王文波(护照号码:E90006789)携带化妆品3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33万元。

    2019年1月21日,中国籍旅客项宗文(护照号码:G45280580)携带旧机顶盒1箱入境。经鉴定,上述电子配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

    2019年6月27日,中国籍旅客赵玉芳(护照号码:EC5965888)携带旧丝袜1箱入境。经鉴定,上述电子配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2019年3月23日,中国籍旅客吴德览(护照号码:GB0593076)携带旧行车记录仪1箱入境。经鉴定,上述电子配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2019年3月26日,中国籍旅客王宗铿(护照号码:E49693621)携带废旧电子零件1箱入境。经鉴定,上述电子配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23万元。

    2017年4月17日,韩国籍旅客LEE SEUNGGYU(护照号码:M75951648)乘坐KE829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 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超量携带的手机屏幕3箱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处罚款人民币0.52万元。

    2017年4月14日,韩国籍旅客UM BYUNG EUN (护照号码:M31450673) 乘坐CZ316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 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超量携带的护肤品1箱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其处罚款人民币0.077万元。

    2018年11月25日,中国籍旅客陆艳玲(护照号码:E36308047)乘坐CA124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等4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9日,中国籍旅客徐启辉(护照号码:EE1855889)乘坐CZ316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护肤品2箱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3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中国籍旅客申洁(护照号码:EB2323384)乘坐OZ333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2箱、护肤品1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4万元。

    2017年6月30日,王玉东(护照号码: G04279576)违规购买香烟6条,化妆品3件被海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61元。

    2018年12月18日,中国籍旅客张琳琳(护照号码: EE2843073)乘坐OZ315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共计3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3万元。

    2019年4月11日,中国籍旅客李温馨(护照号码:E53024099)乘坐EK308航班入境,携带香水65瓶、护肤品30件、皮带1条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

    2018年5月2日,中国籍旅客程鑫(护照号码:E50542573)乘坐OZ331航班入境,携带护肤品、化妆品、手表等共1箱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49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中国籍旅客陈颜纺(护照号码:G52549960)乘坐CA966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2箱被查获,经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手机屏为禁止入境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2019年3月9日,中国籍旅客赵伟盼(护照号码:EA3431514)乘坐CA966航班入境,2019年3月12日现场海关在其行李中查获携带旧手机配件2箱,经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手机配件为禁止入境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2019年10月8日,中国籍旅客孙广国(护照号码:E35337544)乘坐SU200航班携带旧手机、旧电子配件1包入境未申报被查获。经鉴定,旅客携带商品为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携带的固体废物责令退运,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2018年 5月27日, 中国籍旅客鞠传芳(护照号码:E93900442)乘坐 CZ316 次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两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8万元。

    2018年 5月27日,中国籍旅客周立武(护照号码:EB6935967)乘坐 CZ316 次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三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6万元。

    2019年3月12日,中国籍旅客黄祥炜(护照号码:ED7826985)乘坐CA908次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一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手机屏1包退运。

    2019年6月20日,中国籍旅客郭小芳(护照号码:E88387253)乘坐CA908航班入境,携带废旧电子零件1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电子配件1箱退运。

    2019年3月26日,中国籍旅客郑秀銮(护照号码:EB0590263)乘坐CA908次航班入境,携带旧电子设备1箱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电子设备1箱退运。

    2019年4月27日,中国籍旅客杨淑英(护照号码:EE791528)乘坐CA908航班入境,携带旧手机屏1包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由海关责令将旧手机屏1包退运。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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