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刑罚“掐点”怀孕?广东也曾有这样的罪犯

为逃刑罚“掐点”怀孕?广东也曾有这样的罪犯
2021年05月08日 12:27 羊城晚报

原标题:为逃刑罚“掐点”怀孕?广东也曾有这样的罪犯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这两天,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名女罪犯为逃避刑罚“掐点”怀孕导致10年连生5娃一事被媒体曝光,引发网友热议。女犯多次恶意怀孕逃避蹲监,广东也曾发生过,最终是这样处理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保障怀孕妇女和婴儿权利的法律规定,竟成为一些罪犯借以“钻空子”的“救命稻草”。

  罪犯张某娟,女,1976年12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刑10年,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未退赔赃款750余万元)。其上诉后,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她被交付执行。

  然而,张某娟在侦查期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此前已生育一女)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后来,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以张某娟在收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首次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娟在收监服刑期间,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5分。另查明,罪犯张某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三次违反计生政策,先后生育子女四名。

  法院认为,张某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并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悔罪、赎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该罪犯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改造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广州中院认定张某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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