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禁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北京:单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禁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2021年09月24日 01:0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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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单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禁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

  增加“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规定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成燕红介绍,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学者提出要按照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规范发卡单位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增加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同时,针对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成燕红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应当完善退卡退费规定,明确列举适用情形,防止发卡单位推诿扯皮。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卡退费的适用情形。发卡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和双方协商一致时,发卡单位应按照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返还余额。

  将建设统一服务系统 商家经营状况可在线查

  对于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成燕红介绍,在调研中,有关专家及企业代表提出,不宜将资金存管作为唯一的履约保证措施,应当进一步丰富预付资金监管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履约保证方式,对有些区在保证保险、保函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可以通过立法固化下来。

  修改中,条例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对涉及企业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合理的适应调整期。建议增加规定:“资金存管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的,应当为发卡单位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同区、不同行业对单用途预付卡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反映,本市应该建立单用途预付卡信息归集系统,用以整合各方信息,方便企业在线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等方面事项,便利消费者线上查询,及时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备案情况以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建设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相关规定。系统主要承担发卡单位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 链接

  去年北京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17万件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据介绍,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随着发卡量日益增长,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2020年北京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消费者投诉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

  《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

  献血者配偶、直系亲属拟终身免费等量用血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条例草案对献血者的激励和褒奖不足,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公众献血荣誉感,激发献血积极性。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兼具保存和展示价值的献血纪念品。

  同时,修改稿还丰富个人和单位参与无偿献血的精神奖励形式和内容,规定“本市对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得献血者和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对在本市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明确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取消10年内享受减免的时间限制。

  对团体献血单位 血站应提供上门服务

  刘玉芳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本市部分血站在设施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与献血者的需求和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有些采血点设施陈旧,服务环境不理想,影响献血者的感受和体验,应当在法规中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建议增加一条血站标准化建设方面的规定:“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修改稿还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规范,规定“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依法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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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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