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解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标准:有犯罪事实、高度可能

最高检解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标准:有犯罪事实、高度可能
2021年12月09日 13:02 新京报

原标题:最高检解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标准:有犯罪事实、高度可能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死亡或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都不在案,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认定采取什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今天(12月9日)对此给予明确解答。

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区别较大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公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负举证责任。但由于该程序主要解决违法犯罪资产的追缴问题,不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本质上是对物的诉讼,因而在证据审查上,与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犯罪的最严格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有着比较大的区别。

史卫忠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的证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证据体系不完整,大部分案件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缺少其有罪供述,对大多数职务犯罪而言,定罪证据很难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二是证据的时效性不足,大多案件中待证事实发生在多年前,在案证据往往也是多年前收集的。目前,追逃案件以存量为主,办理的很多案件案发时间久远。有的证据是多年前取得的,有的证据虽是现阶段取得,但由于证明事项已经相对久远,证人记忆力会下降,有的证人死亡或失去联系,难以充分全面收集证据。

三是涉案人逃匿境外或资产流向境外,涉外证据多。这类案件需要涉外取证,由于受国际关系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复杂、耗时长的影响,取证难度比境内取证更大。

以“有犯罪事实”作为最低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从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大局出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借鉴域外多数国家、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作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规定。

对犯罪事实认定问题,采用“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史卫忠解释,这在表述上与以往刑事诉讼中逮捕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但在证据的全面性上有所区别。逮捕的证明标准中不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只要有部分证据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这与逮捕所处的诉讼阶段相一致,因为捕后还要做大量的侦查工作,不可能要求证据全部收集到位。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一旦提出申请,不存在后续的专门证据收集程序了,因而对证据的全面性要求较逮捕更高,能收集到案的尽量要全部收集到案,只有确实难以收集到案的,不得已时,才可以按最低要求。也就是说,这里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最低标准,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要尽量在这个标准上提高要求,当然如果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好。

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方面,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史卫忠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能够排除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与涉案财产之间关联性,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财产系其他人合法所有。第二,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其主张明显不能成立。在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也要对其权利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们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其无法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其权利主张时,也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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