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2022年01月20日 03:08 媒体滚动

原标题: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获得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解释》同时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杨临萍说,《解释》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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