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牵头成立非营利物业服务企业

街道办牵头成立非营利物业服务企业
2022年01月22日 01:50 媒体滚动

原标题:街道办牵头成立非营利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大连日报

    本报沈阳专电(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智曼卿)昨日,参加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岚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街道办事处成立非营利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希望以这种“新物业管理模式”破解物业服务领域的矛盾,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王岚说,近年来,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较低、账目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一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关系非常紧张,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其原因在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和市场管控的失灵。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直接选聘,与房屋销售行为捆绑,业主没有选择的余地。即便到了后期业主有权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常常因为业主或参与度不高或各自为政等原因而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无法充分体现业主利益。此外,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多为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营利性是其根本特点,加之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市场调节常常处于失灵状态。

    王岚说,为解决物业治理问题,全国各地纷纷展开“新物业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例如,以街道、社区为服务主体的“准物业管理模式”,即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非营利的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各自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街道补贴的物业服务模式,在社区管理人员的统筹下,聘用工作人员,为分管的小区内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种物业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实现小区治理与城市治理的结合,具有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属性。

    另外由政府牵头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使业主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也能增加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构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关系,减少物业纠纷。

    王岚建议,将物业管理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中,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非营利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规范的服务制度,充分保障业主意愿的表达,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街道办事处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进行监督和管控,使物业服务市场活动在行政监督和市场调节的共同作用下得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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