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法律规章需与时俱进

智库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法律规章需与时俱进
2022年01月29日 06:31 媒体滚动

原标题:智库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法律规章需与时俱进 来源:上观新闻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因素的影响,面对逆全球化浪潮的暗流涌动,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迈开加速的步伐:2020年,签署rcep协议,同年底中欧领导人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2021年,中国先后主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这些重大开放举措,展现的是中国融入世界的坚定自信,彰显的是中国对复杂国际经济与政治规则适应能力的不断增强,本质上就是一种强大软实力的体现。近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主办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全球化与金融规制法·上海峰会”在复旦大学举行,来自全国数十位国际法、经济法与行政法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共同围绕改革开放再出发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与金融法的全球化与本地化的互动、推动中国经济与金融更好融入世界这一重要命题,展开研讨。

从国际法视角看当代全球经济的律动趋势

复旦大学原党委书记,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荣誉主席、理事长,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教授在主旨发言中指出,经济治理法律的交融化与法律治理的跨国化,是当代全球经济的主流律动趋势。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规制市场的国际协调法,即指调整关涉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原则与规范。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则。例如wto规则、cptpp规则、rcep规则、一带一路涉外规则、《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等。鉴于全球经济治理格局正面临着深刻的结构性变革,尤其是近年来国际经贸政策的多变性和单边保护性,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如何积极优化和创制国际经贸规则,既是现实需求,也是责任担当。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召集人、耶鲁大学国际福克斯学者朱淑娣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中,作为现代经济核心内容的金融,对于推进现代化进程和维护全球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因此,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规则,做好金融领域的重大风险防范,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法律规章需与时俱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沈国明教授认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是国家战略,为实现这个战略目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这部条例实施已经超过10年。根据上海金融“十四五”规划对上海金融发展的要求,目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这部法规列入了议程。之所以要修订这部法规,最重要的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快,金融业发展得非常快,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等发展迅猛,一些当年立法时没有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修订这部法规,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规制,将增强法规的有效性。要修订好这部法规,还必须注意几点。首先,要吸收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其次,要充分吸收浦东新区法规先行先试的成果。最后,建议在地方事权的范围内,创立最适当的制度和规则。

“双碳”背景下,绿色债券发展的中国模式及其特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副教授认为,绿色债券是一类投向绿色项目的金融工具,以环境保护及其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为目标,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重要选择。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政府主导和诸多政策支持下于2016年启动,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行1.2万亿元,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这一中国模式提供了经济转型国家通过行政力量建设绿色债券新兴市场的范例,其经验包括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央地联合及国际合作三种途径的综合运用。未来有必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保留政府驱动优势的同时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法治化、市场化,促进我国绿色标准与国际接轨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绿化度”,强制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并突出量化指标,增强投资绿色债券的正向激励并完善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约束规制。

监管与执法的四大支柱助力中国金融数字化健康发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教授认为,数字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进阶产物。在大科技企业向数字金融平台转型过程中,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具有三重驱动力: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的互促发展、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谱系升级、金融监管与数据规制的联动挑战。这三重驱动力推动着各国数字金融和法治同步演进。在数字金融领域,欧盟赋权模式正在构筑系统化部署,其重心在于促进数字金融发展并鼓励试错。美国则采取多监管机构伞形合作与促进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相结合的适应性监管模式,更强调监管制度在漫长进化中的自发选择和演变过程。监管制度及其执法措施是中国金融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支柱,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转型,统合监管与适应性监管协作共存;二是协同共治,推动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共享的“试验性监管”;三是利益平衡,金融数据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并重;四是底线设计,坚决防范数字货币流转的反洗钱风险。

国际金融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互动的三个趋势

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秘书长万玲博士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带来诸多规制难题。在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视域下,全球治理规制呈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融趋势,金融行政规制日益凸显国际合规性,主要表现为: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上的金融领域行政规制跨境的合作与协调、将绿色金融观念融入全球金融行政规制、在推动开放基础上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进行金融行政规制建构。首先,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考量,在金融规制体制创新中,既特别注重对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保护,又关注国际合作方利益。其次,将绿色金融观念融入全球化时代金融行政规制,我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规——《深圳绿色金融条例》已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并凸显中国法治特色,在强化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责任方面做出良好示范。最后,“一带一路”倡议是当下探讨全球金融规制法的重要语境,在金融行政规制法域外效力的承认与适用上,中国应适度推行金融行政规制法域外效力,并在国际协调的基础上,防止他国金融法律域外效力滥用行为对中国造成损害。

栏目主编:王多

本文作者:王多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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