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05月27日 14: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对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8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稳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一

崇川区某医疗器械经销部销售普通食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1年10月28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崇川区某医疗器械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经营场所内11名老人通过在电脑屏幕上播放视频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其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QK纤溶酶”、“真福酶1号”均为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当事人却以具有溶栓治疗效果进行宣传,诱导老人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会议、讲座虚假宣传,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进行购买,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对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神医神药”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门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2年3月1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家用电器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层存放有合计75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燃气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处以没收75台灶具,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案的查处有力督促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三

通州区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案

2021年10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4只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违规提前进行了安全评估,未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且现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记录》中部分内容未能及时填写完整,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黑气瓶”及违法违规充装是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连续两年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案例四

海安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10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某交易中心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的维保单位某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填写维护保养记录、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等信息,维保时间填写不完整,维保人员签字为代签,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5元,罚款193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不按照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会给乘客乘坐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五

通州区某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检察院移交线索对该区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购进“超级•佐罗”、“云趣屋蚁王咖啡”两款普通食品,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及微信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两款食品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两种西药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货值合计0.54万元,违法所得0.1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三条规定,2022年1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等成分使得产品达到“壮阳”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本案的查办,历经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闭环,较好地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六

如皋市某书店涉嫌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吴窑镇江中小学周边的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19袋标有“猪拱白菜”、“好白菜都让猪拱了”等低俗名称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相关食品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涉案低俗食品外包装上标示的制造商为平江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自购上述食品用于销售,售价0.5元/袋,现场扣押19袋,货值9.5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孩子们的食品安全牵系着家长的心,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对于低俗恶搞的无底线营销,成年人尚未有分辨能力,更何况未成年人。这些无底线低俗食品,其包装或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必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各种无底线营销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自查,对线上线下违法的低俗食品,开展专项打击执法行动,有效抵制了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倡导年轻消费群体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购物方式。(李鑫)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人气榜
跟牛人买牛股 入群讨论
今日热度
问股榜
立即问股
今日诊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6-01 侨源股份 301286 --
  • 06-01 侨源气体 300646 --
  • 05-30 奥迪威 832491 11
  • 05-30 天润科技 430564 8.05
  • 05-27 昱能科技 688348 163
  •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