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有新冠阳性康复者反映,无论在微信兼职群还是去中介公司现场找工作,不少企业都表示,“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对此已作出回应,要求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而此类歧视现象并非偶发,某地一剧院在防疫提示中禁止新冠阳性康复者入场观剧,还有的新冠阳性康复者回小区被拦……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严禁并严肃查处此类歧视。
新冠阳性感染者遭遇疾病不幸,社会本该予以同情,给予关心关爱,但部分单位、社会机构以及个人的歧视行为,导致新冠阳性感染者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双重打击,无异于在其伤口撒盐,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不符。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自新冠疫情伊始,最高法、人社部等部门就曾出台专门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如何杜绝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加强科普宣传。国内外医学专家均已表示,许多地方的防疫实践也已证明,新冠阳性康复者“复阳”的概率并不大,即便有个案出现,也不具传染性。同时,切断“历史有阳”的信息源头,也不妨作为阻止“新冠歧视”的一种选择。
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恢复,新冠阳性康复者重新融入社会是一种必然。让所有人都走出疫情阴霾,热情拥抱疫后生活,这是防疫的根本目的,也是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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