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近日,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认罪认罚,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拟上诉,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便决定不上诉。
据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向被告人李某某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李某某家属上缴了李某某的违法所得1.6万余元,检察官重新对李某某做认罪认罚,将原有量刑降低了1个月。在法庭审理阶段,李某某亦表示认罪认罚,张北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判决后,李某某受到他人蛊惑,认为“上诉不加刑”,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拟提出上诉。检察官在获悉该情况当日,提讯李某某,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最终李某某服判息诉。郭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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