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情形时可免予行政处罚

14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情形时可免予行政处罚
2022年08月19日 03:57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日报

《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发布

14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情形时可免予行政处罚

河北日报讯(记者郝东伟)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公布《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对14项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免罚情形时免予行政处罚,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14项免予行政处罚的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涉及种子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预防、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渔业养殖等领域,《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省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的“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按照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此外,《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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