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呼和浩特日报
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和长期护理保险费要正常缴纳,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据悉,8月及8月以后新办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为新办当月至2022年10月。
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逾期未补缴的,从2023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缓缴,或选择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实行“免申即享”。即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中小微企业缴费政策。如企业划型有疑问,可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
缓缴期内不影响该单位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及个人账户划拨。如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在职转退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补齐该单位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缓缴单位注销,应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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