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曼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2号)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曼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2号)
2022年09月29日 1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9月27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曼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2号

曼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贵民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63号404-79单元

当事人委托亦飞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从法国进口一批货物,共3项商品, 其中第3项商品名称为室内喷雾,数量是991瓶,申报总价为EXW13090.67欧元,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报关单号为223320221000713724。经海关查验并认定,上述货物属性实际应申报为“件装  危险化学品”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03915.03元。

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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