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9月29日消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第18期通告,涉及杭州市临安区2家食品流通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0599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闫朋食品店销售的生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2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05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9930825的明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区锦南农贸市场济鹏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明虾,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测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明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处罚〔2022〕1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08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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