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09月30日 1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绍兴市越城区雨田蔬菜店(郑淇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22年6月2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澄港综合市场内绍兴市越城区雨田蔬菜店摊位上的姜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NO:221092421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从绍兴市越城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内的绍兴益禾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买了6.5千克的姜,购入价格为10元/千克,抽样前已销售出去一部分,销售价格14元/千克,2022年6月22日检测抽样用去3.11千克(抽样价14元/千克),剩余的姜在2022年6月22日当天全部售出。进货时,当事人索取了绍兴益禾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售清单,进货价格为10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4元/千克,一共销售了6.5千克,货值金额是91元,违法所得为26元。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2〕81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并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承担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2022年9月2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雨田蔬菜店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2〕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雨田蔬菜店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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