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审核确定了“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20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这些科研机构将在“十四五”期间,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及符合条件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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