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第29期),涉及宁波市海曙天一幼儿园销售的鸡蛋(报告编号为NO:2210937791)。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天一幼儿园销售的鸡蛋(报告编号为NO:2210937791)地美硝唑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鸡蛋时未查验上述批次鸡蛋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当事人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时间分别为2022年2月25日和3月16日的两份鸡蛋检测报告,报告时间距离本次抽检时间跨度较大,并不能证明该两份检测报告与抽检批次鸡蛋有直接联系,故不能用作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本批次鸡蛋中履行了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对于当事人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伍仟圆)。
甬海市监处罚〔202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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