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规则之信息披露篇

北交所上市规则之信息披露篇
2022年12月02日 00:0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改革报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牵手北交所,共迎新起点”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业务规则系列解读,以帮助各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主要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之信息披露篇。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义务。《上市规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细化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交易事项、重大事项的披露规定。

NO.1 信息披露之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监管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细化要求:自愿披露、暂缓披露、豁免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注:新增公平性要求

(1)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5.1.8条予以披露。

(2)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自愿披露

披露范围: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披露原则:公平原则,保持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暂缓或豁免披露

适用情形: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行业信息披露: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风险信息披露: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NO.2 信息披露之内幕信息

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NO.3 信息披露之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是临时报告披露的关键内容,细化对各类重大事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披露标准和决策程序要求。

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按照下列指标披露:

交易资产总额、交易成交金额、交易标的资产净额、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净利润。(具体按照《上市规则》第7.1.2条适用)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与下列对象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根据《上市规则》,“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NO.4 信息披露之重大事项

除与公司经营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外,考虑到北交所设立后的综合市场影响,重点加强部分事项的披露要求,明确相关事项具体披露安排。

重点加强

(1)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2)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明确安排

明确安排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新增分阶段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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