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温州番茄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罚〔2022〕210号)。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罚〔2022〕210号)(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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