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发布
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等的,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临时用地应遵守规定
临时用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不得改变批准使用用途;
(七)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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