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无财产可执行,4种情形可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老赖无财产可执行,4种情形可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2023年02月02日 00:0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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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劳动午报

  “网络查控系统不是能一网打尽被执行人财产吗?”“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呢?”现实中,遇到这种窘境的当事人并不少见。不过,当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时,作为申请执行人一定不能轻言放弃,在以下4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追加其他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胜诉后的合法权益。

  情形1

  公司欠债法定代表人担保,追加其妻于法有据

  2021年11月5日,个体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发以公司名义向刘维中借款200万元,借期6个月,程利发自愿为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公司未按时还款,刘维中起诉至法院并得到法律支持。然而,公司及程利发名下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刘维中感到很无奈。

  后来,刘维中调查发现程利发的妻子吕静名下有两处房产,吕静还担任着公司监事职务。于是,刘维中以程利发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并得到支持。近日,法院将吕静名下的一处房产拍卖后偿还了刘维中的借款。

  【评析】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人某房产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程利发及公司监事吕静系夫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因此,该公司属于程利发与吕静夫妻共同经营,程利发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系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当由其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形2

  被执行人死亡,可追加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020年1月,王颖的丈夫刘涛曾向冯晓红借款6万元。因逾期不还,冯晓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涛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涛因病死亡,王颖则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获取49万元。冯晓红得知这一情况,要求王颖偿还所欠债务。王颖以其并非债务人为由,予以拒绝。经冯晓红申请,法院追加王颖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2023年1月19日向王颖追回了欠款。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欠款债务人系刘涛,王颖并非债务人,但刘涛死亡后,其与王颖共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刘涛的遗产。王颖出售该房产并获得49万元,表明其已经继承了刘涛的遗产。因此,法院可以追加王颖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继承刘涛的遗产份额内偿还欠款。

  情形3

  未成年时欠下侵权之债,成年后承担还债责任理所应当

  2013年11月7日,14周岁的王磊趁夜色掩护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后,他不但不逃走,反而将该户主杀害。公安机关破获本案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13年,附带民事判决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可是,受害方仅仅获得2万元赔偿,王磊的父母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王磊刑满释放。与此同时,王磊获得其外祖父母遗赠价值50万元房产。受害方知道该消息后,向法院申请追加王磊为本案被执行人。2023年1月18日,经法院强制执行,受害方获得了全额赔偿。

  【评析】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由此来看,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是现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原则。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该种责任的承担并不导致未成年人本人应负之法律责任的当然免除。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了独立的生活来源和财产的,仍应优先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本案中,将成年后的王磊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弘扬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情形4

  公司停业长期不清算,股东应当承担工伤赔偿清偿责任

  2005年5月,王先生与李某二人合伙开办一家公司。2020年1月,该公司经法院判决后应当清偿员工张大平工伤赔偿款11万元,但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程序后,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加上二位股东产生账目纠纷等原因不得不停产歇业。这种意外情况,导致法院将近3年执行不能。截至2023年1月底,二位股东还在为账目不清打官司。张大平想知道:现在,他该怎么办?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本案中,王、李二人作为股东开办的公司已经停业3年且3年未年检,而二位股东却迟迟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该行为属于“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大平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二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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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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