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出台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银保监会拟出台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2023年02月04日 13:55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制度设计,继财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后,人身险公司也将要迎来分类监管时代。

2月3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通过将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分为1~5级,分别对应Ⅰ类~Ⅴ类公司。根据险企的风险水平等级,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明确与限制。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与2022年5月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体现了监管政策的连续性。

信达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王舫朝认为,五大分类有助于监管集中监管资源,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长期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险企从自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级分类对应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一)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二)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

(三)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四)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

(五)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实际上,2022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拟每年对人身险法人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将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监管机构定期监测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监管分类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险公司的分类结果将影响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业务。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五类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投资范围上会依次收紧,并对应不同的监管政策。

例如,在经营业务范围上,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其中,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在经营区域上,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而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在资金运用上,Ⅰ类、Ⅱ类和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而Ⅳ类和Ⅴ类公司仅可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其中Ⅳ类公司,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Ⅴ类公司,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有望塑造新发展格局

实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业内已有预期。

2023年1月13日,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明确,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银保监会对分类监管这一工作正在快速推进。

从《征求意见稿》实施安排来看,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基于多项制度,除了2022年1月已发布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外,还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而后者目前尚未正式公开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拟试运行一段时间,再全面施行,试运行期间暂不运用分类结果。

业内普遍认为,若《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将对人身险公司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信达证券非银金融研报分析称,《征求意见稿》从业务经营范围和规模、资金运用和分支机构开设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公司进行区别,各级别公司发展特征或将更为明晰,在完善分级监管的同时也有望重塑人身险行业发展新格局。

一位人身险公司高管表示,“监管通过对险企风险的全流程监测、评估、分类监管,意在引导险企根据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和能力,采取合适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实现稳健经营。比如资本实力强、偿付能力充足、业务经营能力高的险企,可以开拓创新业务。对于之前部分险企盲目依靠万能险迅速扩大保费规模的现象,未来已不可能再出现。”

(编辑:郑利鹏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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