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在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全部银行账户抄报教育主管部门。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民办学校新开银行账户,须同步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将账户纳入监管,并在15日内将新开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抄报教育主管部门。
通知提出,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公开招标委托一家银行进行监管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营,省市县三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联动机制,压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启用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并督促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将资金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监管平台使用及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向全省通报。
记者沈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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