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3月21日 02: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0日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33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9,8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4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4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8%。

  (二)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陆曙光律师、邱馨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82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82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82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8%;反对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邱馨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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