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关于肥料标识违法的问题。
问:
目前,《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不能,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总局回复: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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