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03月25日 08:0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本次对下属全资孙公司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公司”或“本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辛然”)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1亿元人民币债权、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1亿元人民币债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自贸区分行”)0.91亿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新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1亿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素”)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1亿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未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66.5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际担保的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最近一年或一期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可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N2D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懿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3月13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60号2702C室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矿产品、建材、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除危险化学品),第三方物流服务,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间接持有上海辛然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上海辛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上海辛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U38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高纯铝及铝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碳素、氧化铝、金属材料的销售;项目投资、并购、技术转让;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天展新材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展新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天展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9861642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细华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66号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盈达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盈达碳素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盈达碳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公司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付款之日起三年。(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根据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三)根据公司与上海农商行自贸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玖仟壹佰万元整(¥91,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四)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为上海辛然、天展新材、盈达碳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上海辛然、天展新材、盈达碳素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上海辛然、天展新材、盈达碳素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上海辛然、天展新材、盈达碳素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233.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102.10%,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33.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102.10%;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60.5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26.50%。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5、公司与上海农商行自贸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

  7、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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