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借款合同成立标准如何认定?

线上借款合同成立标准如何认定?
2023年03月27日 05:00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日报

线上借款合同成立标准如何认定?

韩立飞

线上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无须在纸质版本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的线上业务流程,提供身份证号、验证码,办理储蓄卡等即是对借款合同的确认,应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属于合同内容。

近来,线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信贷、保险、理财等传统金融服务越来越多地采用非接触式的服务方式。金融业如何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怎样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2019年7月22日,王某通过农业银行掌上银行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北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城支行)申请贷款。农行北城支行经审批给予王某可循环使用的借款本金额度204,000元,并签订电子合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合同上王某未签字的情况,因王某认可本案贷款系通过掌上银行办理,且提供了身份证号、验证码,办理了储蓄卡等办理贷款所需的手续,王某按照线上流程对借款合同进行了确认,且王某对农行北城支行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应予确认。双方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农行北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王某偿付农行北城支行借款本金174,420.85元及利息,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偿还的7700元按约定扣减欠款本息。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款合同上没有王某的手写签名而是打印版的姓名,在互联网借款业务中属于普遍存在的情形,也是线上业务“零接触”的典型特征,该情形下借款人仅因未签字而否定合同成立的意见不能成立,还需考察业务办理的流程、借款人接受并使用借款及偿还款项等情形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就借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被告提出前述抗辩的同时又认可其办理了线上借款,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并偿还部分借款,使得本案能够综合认定农行北城支行提交的并无王某签字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某否认其办理了线上借款,并未提供身份认证的相关要素,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其证明责任需进一步加强。贷款人应就其线上业务流程本身,特别是相关电子证据的客观唯一性、与借款人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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