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5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5号)
2023年03月27日 09: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3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32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流鑫龙渔港中餐馆销售生食三文鱼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食三文鱼片(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0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食三文鱼片1.5公斤,货值256.5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双流鑫龙渔港中餐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56.5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256.5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陆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食三文鱼片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保留相关凭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双流区冠晟食品经营部经营小被蛋糕(草莓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被蛋糕(草莓味)(生产日期:2022-10-10,规格型号:120克/盒);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四川麦粒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小被蛋糕(草莓味)128盒,共计15.36公斤,货值448元;已销售128盒,共计15.36公斤;库存0盒,共计0公斤。当事人双流区冠晟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被蛋糕(草莓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产品分类存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简阳百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09-2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韭菜9公斤,货值63元;通过摘捡只剩净菜7公斤上柜台销售,已销售5公斤;库存(未销售)2公斤;封存0公斤(因第二天韭菜坏掉,已被当事人丢入垃圾桶)。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韭菜作为流通环节很难通过感官辨别。且当事人依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涉案韭菜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及供货者的资质,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韭菜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依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涉案韭菜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及供货者的资质。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崇州市王场骆小龙串串香店经营泡藠头(自制酱腌菜)、泡萝卜(自制酱腌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泡藠头(自制酱腌菜)(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名称:泡萝卜(自制酱腌菜)(加工日期:2022年10月7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泡藠头(自制酱腌菜)2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加工该批次泡萝卜(自制酱腌菜)2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崇州市王场骆小龙串串香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泡藠头(自制酱腌菜)、泡萝卜(自制酱腌菜)由当事人加工,因当事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上述2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四川省德麦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经营冰糖杨梅(蜜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冰糖杨梅(蜜饯)(购进日期:2022-09-03,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冰糖杨梅(蜜饯)12公斤,货值475.2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德麦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冰糖杨梅(蜜饯)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保留相关凭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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