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理不到位 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被罚1万元

内控管理不到位 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被罚1万元
2023年03月28日 11:10 金融一线

  3月28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监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1号)原文: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周爱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杨建栋(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代理人,2020年10月离司)利用为他人办理理财产品、办理保险、替偿还贷款等手段,对13名人员实施诈骗,对其中5名人员的诈骗系以“办理保险、处理保单、办理退保”等理由实施,金额合计61.218万元。2021年12月29日,杨建栋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7万元。

  经查,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未建立代理人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的内控制度,在杨建栋从业期间未发现对其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方面培训的记录;未将失信被执行记录人员列为代理人准入和销售渠道支持管理系统拦截范围,未将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在职个人代理人纳入“高风险代理人”清单;未在杨建栋离职后及时注销执业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销售风险管理制度、杨建栋参加培训情况说明、杨建栋执业登记信息注销截屏等为证。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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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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