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03月28日 12: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根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威政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4月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朝辉  联系电话:5212901

传真:0631-5231183 通讯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

邮编:264200  电子邮箱:zjjzbk@wh.shandong.cn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2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2020年6月以来,不断有群众通过上访等途径,反映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不合理、收费过高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信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经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复研判、严谨论证,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团意见后,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既与国家、省政策相衔接,又最大限度让利于民、方便群众。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2.建设部等7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3.《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威政发〔2008〕2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内容有三条。

一是明确上市交易条件。本次统一将上市交易年限条件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时,明确了上市交易的类型为转让、出租、抵押、担保。

二是明确价款收取政策。分为两类:一是2008年4月9日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按成交总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成交总价低于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的,按照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确定。要求取得完全产权且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按照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二是2008年4月9日(含)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计税单价(不包含楼层浮动系数)与政府指导价中的基准价格差价的60%,按房屋产权面积和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楼层浮动比例测算后,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要求取得完全产权且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按照上述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是进一步明确按“差价的60%”收取政策中的测算标准。一是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简便易行”的原则,计税单价采用2019年6月30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作为评估依据,并且今后不再进行调整。二是政府指导价中的基准价格,采用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最后一期的基准价格。

关于进一步明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威政发〔2008〕20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威政发〔2010〕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发布实施后,我市保障性住房主要以货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按照规划今后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特定历史属性,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简便易行”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今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情形)。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款收取政策

2008年4月9日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按成交总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成交总价低于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的,按照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确定。要求取得完全产权且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按照届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总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8年4月9日(含)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计税单价(不包含楼层浮动系数)与政府指导价中的基准价格差价的60%,按房屋产权面积和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楼层浮动比例测算后,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要求取得完全产权且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按照上述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中:计税单价,采用2019年6月30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中的基准价格,采用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最后一期的基准价格;今后均不再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环翠区、高区、经区。此前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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