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本报刊发《一煤矿劳务派遣工人称其在井下工作12年,工伤伤残6级,却遭区别对待!记者采访神东集团遭遇“点到为止”》一文,根据杨振东说法,他在补连塔煤矿井下一线工作12年,工作时从高架掉落,工伤鉴定为6级伤残,在家修养时因煤矿不通知他参加转正考试,导致他错过转正。杨振东怀疑自己遭区别对待。
在记者采访涉事企业神东集团时,对方称这不是其公司的问题,相关的问题已经给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单位已经回复过了,不存在这个问题。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回应。日前,就杨振东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向当地相关部门详细了解2021年执行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及对煤矿用工监管情况。但在记者对接采访过程中,相关四个单位均表示此事不归其监管,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回复。
四个相关单位均表示不归自己监管负责
3月27日,就杨振东反映的问题,记者拨打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接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煤矿用工问题由应急管理局和能源局负责,劳务派遣相关工作已移交政务服务局,记者咨询的问题不归他们负责。随后记者拨打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办公室电话及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两个单位都表示不归其负责。
3月28日,记者来到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务派遣的相关工作确实移交到了政务服务局,但是政务服务局只负责审批,监管还是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记者再次拨打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接线工作人员给了记者督查科电话,让记者拨打咨询,但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3月29日,记者通过邮件的方式,将杨振东反映的问题以《采访函》形式发送至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办公室邮箱,望其可以帮助对接属地监管单位。在工作人员确定已经收到采访函后,记者表示希望在3月30日收到回复。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也无人与记者联系进行现场采访。
律师:补连塔煤矿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或属违法
就杨振东所反映问题,记者咨询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张瑾、韩丽丽律师。
就现在所了解到的情况,若以杨振东所述来看,律师认为神东集团补连塔煤矿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属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用工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主营业务或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存续时间超过六个月而未重新派遣的,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结合向杨振东所了解到的情况,杨振东在用工单位从事的是井下一线工作,从用工单位的经营范围看,该岗位应属于其主营业务,结合劳动者杨振东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2005年至2017年),可以认定杨振东所在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性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用工管理秩序的立法宗旨,用工单位补连塔煤矿与劳务派遣机构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用工单位补连塔煤矿与杨振东之间应成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认为,杨振东从2005年至2017年按照用工单位补连塔煤矿的要求从事劳动行为(井下一线工作),服从其工作安排,遵守其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监督,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杨振东已经向补连塔煤矿提供有偿劳动且该劳动为补连塔煤矿整体业务的组成部分,补连塔煤矿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杨振东工资、社保均是由劳务派遣机构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缴纳,但补连塔煤矿采用此方式是为了节省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因此,劳动者杨振东与补连塔煤矿之间应成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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