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

菏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
2023年05月29日 13: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当前我市主要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改建项目规模要合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单个申报项目总套数的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适当改建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独立成栋(整栋)、成幢(整幢)或能够实施封闭管理的独立空间(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第三条 符合计划及改建条件的项目,其实施主体填写《菏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核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并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改建项目的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委托实施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改建的授权委托书;涉及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3.改建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项目现状、需求调查报告、建设周期、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附相关图纸)、改建套数、户型设计、运营主体情况、运营期限、租赁运营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7.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监理等材料。

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项目实际,在确保改建项目施工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请材料作合理增减。

第四条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验(附件4),完成现场勘验后组织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可采取多部门会签。联审还应列明审查方案、审查内容、现场勘验等情况,对符合改建要求的,提出联合审查认定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认定书中要明确改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房源总量、运营期限、资金来源等指标。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初审。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及初审。

2.联审。初审通过后,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县(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审。

3.公示。联审通过的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5)。

第五条 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1.立项手续。由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改建工程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确需办理的可按照土地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施工手续。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4.消防手续。改建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实施主体应当分别向当地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实施主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当地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5.联合验收。改建项目完工后,县(区)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附件6)。改建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将验收成果报送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合约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实行合约期制度。在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的前提下,合约期具体标准为:

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合约期内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上级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合约期满后,根据届时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的,运营主体需提前提出续期申请,由项目原认定部门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机构可撤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原因确需退出的;

4.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核实并报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附件 7),由认定机构撤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追回下达资金。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退出管理

1.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6个月,向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县(区)领导小组重新组织认定。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产权人应当于运营年限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

2.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与承租人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经同意退出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退出项目情况抄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由相应部门将项目房屋及水电气暖价格等纳入原用途管理。并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予以测算,追回相应比例下达资金。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5-31 南王科技 301355 --
  • 05-31 阿特斯 688472 --
  • 05-30 豪江智能 301320 13.06
  • 05-29 双元科技 688623 125.88
  • 05-29 天键股份 301383 46.16
  •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