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卢莎报道 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日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红光村八组开展生态司法修复活动,12.5公斤鲫鱼鱼苗被放流大自然,共同监督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的增殖放流执行情况。
近年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是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两名当事人履行其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内容。据介绍,韩某某、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方式,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红光村附近蒲石河内,非法捕捞瞎嘎子、白漂子、柳根等野生鱼共计2.74公斤,该行为致使河流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韩某某、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除认可起诉书中的全部内容外,承诺于2023年6月1日前,在宽甸满族自治县蒲石河水域大川头镇红光村河段投放10.96公斤鲫鱼或瞎嘎子鱼、白漂子鱼、柳根鱼鱼种。
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有效修复,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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