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6月03日 01: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安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广银综授额字第000138号-担保01),公司为广发银行安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300000025152号),公司为民生银行芜湖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3WH7B授088A1),公司为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保证B022号),公司为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5、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23年苏(金港)最高保字第0766号),公司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

  6、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交通银行徐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卧牛山”)之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债权额度为主合同项下最高贷款额度即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20,000万元,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10,000万元,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徐州卧牛山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1,000万元,均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20,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30,400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10,000万元;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锦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苏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0万元;公司对徐州卧牛山的担保余额为217.98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徐州卧牛山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71,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61,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0,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50,4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2,000万元;公司对徐州卧牛山的担保金额为8,217.98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17.98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2,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

  2、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36号;

  3、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河南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12,350,213.83元,负债总额749,089,852.5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63,260,361.26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670,108,325.44元,利润总额155,857,973.81元,净利润133,774,931.06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282,430,307.02元,负债总额735,592,448.98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46,837,858.04元,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08,997,363.51元,利润总额98,015,960.54元,净利润83,522,306.65元(2023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河南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8月29日;

  2、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5号;

  3、法定代表人:李佳;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芜湖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024,430,089.69元,负债总额512,493,439.8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11,936,649.80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312,794,251.62元,利润总额85,863,390.85元,净利润73,033,552.77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058,062,530.54元,负债总额492,397,068.58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65,665,461.96元,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07,002,381.42元,利润总额62,443,334.08元,净利润53,700,055.21元(2023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芜湖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7月9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一段20号;

  3、法定代表人:张明宇;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锦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566,027,370.98元,负债总额92,370,018.9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73,657,352.03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27,354,139.43元,利润总额15,511,992.13元,净利润13,680,538.59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567,734,975.54元,负债总额84,296,818.14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83,438,157.40元,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5,945,889.43元,利润总额11,483,250.17元,净利润9,760,762.64元(2023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锦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锦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7月15日;

  2、注册地址: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新创路3号6幢;

  3、法定代表人:汤效亮;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涂装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苏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309,727,768.85元,负债总额222,733,407.8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6,994,361.03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75,430,417.49元,利润总额-12,438,802.97元,净利润-12,420,414.14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苏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398,660,286.78元,负债总额301,037,131.7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7,623,155.02元,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7,544,726.81元,利润总额13,789,555.78元,净利润10,561,960.65元(2023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苏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苏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7日;

  2、注册地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9号;

  3、法定代表人:于杰;

  4、注册资本:10,002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制造建筑防水卷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绝热材料、建筑涂料、砂浆材料、密封粘结材料、橡胶制品、密封制品、建筑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徐州卧牛山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徐州卧牛山资产总额2,685,169,623.91元,负债总额964,164,067.3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721,005,556.61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439,635,774.38元,利润总额142,363,006.32元,净利润119,232,047.87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徐州卧牛山资产总额1,693,785,608.25元,负债总额775,163,395.3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18,622,212.86元,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97,833,175.40元,利润总额85,413,321.62元,净利润74,391,572.67元(2023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徐州卧牛山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6级。

  8、徐州卧牛山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安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保证人(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公司与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担保金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公司与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担保金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六)公司与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债权额度为主合同项下最高贷款额度即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河南东方雨虹、芜湖东方雨虹、锦州东方雨虹、苏州东方雨虹及徐州卧牛山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03,651.27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05%。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7,059.69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6,591.58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469,651.27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2%。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03,059.69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0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6,591.58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发银行安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7、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8、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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