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监督空间还有待挖掘;“两高”层面尚未出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度仍有待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5日发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2018-2022)》提出上述问题。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始终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加大办案力度,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最高检提出,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任务相比,检察履职还存在一些差距。如办案质效仍有待提升、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仍有待健全、法律适用等司法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办案质效方面,最高检表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适用不均衡,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适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监督空间还有待挖掘;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方面,还需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达成共识,共建的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追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支出和使用还有待统一规范。
在内外部协作配合方面,最高检提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内部配合仍需加强,“四大检察”工作合力有待提升;跨区域协作机制有待深化落实,特别是跨区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和联合执法司法等方面协调联动不足;“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不均衡,各地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机制实际运行不够顺畅,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备案通报、不起诉后反向衔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
最高检还指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等司法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关于涉野生动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涉植物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损害价值评估等问题还不够明确;“两高”层面尚未出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度仍有待提高。
对此,最高检提出,今后,检察机关将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治罪与治理并重,对每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开展修复必要性审查,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式,丰富恢复性司法方式方法,确保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提取、使用、监督机制,让赔偿金真正用于环境修复。
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重点解决案件信息不对称、移送周期长、立案监督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推动建立刑事、公益诉讼交叉案件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落实落地。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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